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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父母赠与房产但没过户公证后是否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

  赠与附义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的赠与,赠与的财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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